文档介绍:第七讲死亡伦理
“象斯芬克斯之谜那样,永远摆在我眼前的是一个字:死”
---巴金
10/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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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伦理概述
(一)死亡的界定
死亡的神秘性
关于死亡的不同观点
医学伦理学的定义:
是生命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的本质属性消失和终止的生物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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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标准
传统的死亡标准就是指心肺死亡标准。
医学上实际采用的传统死亡标准是脉搏、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
1951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 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博等动物生命活动的终止。
1979年我国《辞海》: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重要标准。即,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和对光反射消失是死亡的三个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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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死亡标准的局限性:
死亡判断不够准确
传统死亡标准带来的伦理问题
何时停止对病人的抢救
对医学新技术采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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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就是全脑死亡,即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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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的确定
1968年,以贝彻为主席的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了检查脑死亡定义的报告,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并提出了以下四条判定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都消失,以及吞咽,发育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全部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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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科学地判定死亡
有利于合理利用有限卫生资源
有利于器官移植
有利于道德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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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
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肉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一定的法律、道德及医学程序,用医学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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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务人员的作为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根据提出安乐死请求的主体,可以将安乐死分为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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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学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
“临终患者权利法案”(澳大利亚1995年6月16日北部)
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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