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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hangjinlai 2018/10/18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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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