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6-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 11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4 北京
1 总则
为在市政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
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桥涵和人行地下道、过街桥;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
热力、以及输油、输气管道;防洪墙、防汛(坡)堤和驳岸;城市道路和广场、停车场工种
的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
手段,提供符合市政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
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市政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可不分阶段。
当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时,可做补充勘察。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
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
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与监测工作。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及精度要求,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可在符
合设计、施工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当地市政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工程负责人的实际经验酌情增
减。
市政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市政工程的类别;
市政工程设计对勘察任务的要求;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理、地质特性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工程建设场地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市政工程
建设经验;
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条件。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
按表 分类。
城市的桥涵、室外管道、堤岸工程勘察中,划分地基岩土类别,应按现行的国家规
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①表中未列项目可按其复杂性比照推定;
②从 I 类开始,向 II 类、III 类推定,6 项中其中一项属于 I 类,即划分 I 类
场地,依次类推。
城市道路工程勘察中,划分路基土类别,应按现行建设部行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桥涵类别,可根据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按表 确定。
总宽度大于或等于 30m 的城市桥梁,可在表 桥梁分类的基础上提高一类。
城市堤岸类型,应根据建设材料、结构形式划分为下列 3 类:
I 类:桩式堤岸(自由式板柱壁和锚固式板桩岸壁)和桩基加固的混合式岸壁
等;
II 类:圬工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天然地基堤岸,包括重力式、半重力式、
衡重式、悬壁式、扶壁式等天然地基堤岸;
III 类:土堤,包括堤坡采用浆砌或干砌块石勾缝的护坡堤岸。
注:①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②多孔跨径总长仅作为划分特大桥和大、中、小桥及涵洞的一个指标,梁式桥、板式桥
涵为多孔跨径的总长,拱式桥涵为两岸桥台内起拱线间的距离,其它型式桥梁为桥面的
车道长度;
③圆管涵和箱涵不论管径或跨径大小、孔数多少,均称为涵洞。
各类市政工程勘察,应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的有关资料。
2. 各类市政工程勘察,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地下设施现状,或用专门探测仪器探
明拟布置的勘探、原位测试的点位及其邻近地段地下埋设物(如电力、通讯电缆、管道、
人防工程建筑、地下铁道等)的分布位置、埋深,并查明电力、通讯电缆架空线的分布位置,
根据落实和探查情况,在现场确定勘探,原位测试点位; 在交通要道或航道中进行勘探,
事先应与交通管理或航运、港务监督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工作。
钻探观测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一般情况可用原土或干的粘土球
分层回填击实。当对隔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水泥加膨润土(4:1)制成浆液回填。探井
宜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