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与仲裁管理处王海滨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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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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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立法依据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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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条)。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第十一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三十五条)。
《决定》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七条)。
《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三条)。
《决定》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决定》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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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鉴定人回避问题的规定。
《刑诉法》关于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保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鉴定文书应包括的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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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诉讼——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按照法定程序、原则和方式,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和纠纷的全部活动。   
 狭义诉讼——是指一方提出告诉、申诉、控告和主张,另一方提出争辩的事实、理由和主张,法官居中裁判,解决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审判活动。简言之,狭义诉讼是法院依法解决各种诉讼案件的专门审判活动。
刑事诉讼——是指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审判,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案件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为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就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争议和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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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意义及适用范围)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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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执业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职业道德
职业纪律
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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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