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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及调整范围
二、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则
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有形的商品交易。
一、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
我国核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
(1)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2)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公约适用上的几个问题
(1)买卖合同的国际性: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特殊的买卖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电力的销售。
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3)《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4)《公约》不涉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6)《公约》的任意性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这也就意味着:国际货物贸易法中的一部分,是由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所构成的。
,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实质条件----
(1)合同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2、形式条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维也纳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