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争议处理
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讲师:胡泉
主办单位: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胡泉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研发培训中心主任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学术秘书
《劳动法苑》主编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学会第四届理事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劳动保障》专栏撰稿人
上海市教育报业《成才与就业》、《人力资源》等杂志特邀撰稿人
讲师介绍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课程背景
《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又接踵而至,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新法对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有何影响?对仲裁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又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企业在面对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注意些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主要问题:
1、从劳动争议案件来看:
数量
案情
2、申请仲裁时效过短 60天
3、处理时间比较长:一调、一裁、二审
4、仲裁员人手不够而且办案质量有待提高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主要程序变化与现处理程序的区别
1、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主要的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等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0日内协商不成
争议当事人(协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60日内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受理结案调解(书)
撤诉
7日内
15日内
起诉
60日内(+30日)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2、5月1日以后的程序
争议双方
协商或不愿协商
调解组织
调解
企业调解委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
调解结束
届时不成结束
调解后又反悔
调解未达成协议
15日内
1年内
延长
中断
中止
时效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日内
书面决定
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
调解协议书
调解
裁决
受理
不受理
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
45日内(+15日)
结案
和解后撤诉
起诉
裁决书
调解书
起诉
15日内
支付令
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3、新法在处理程序上的新变化
(1)申请人申诉时效
A、时效规定
60天 VS 1年
注意:时效的起算点
《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原规定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什么叫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界定规则
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立法实务解析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