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
[2004] 高检诉发 107 号
为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树立国家公诉人良好
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公诉指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组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通 则
第一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
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
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
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
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庭前准备
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
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意见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
真做好出庭预案, 熟悉讯问、 询问、 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
卷宗、出庭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出示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中的规范要求着
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
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四)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
止。
三、出席法庭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
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
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
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
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
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与
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
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
分别称“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
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 ;当某阶段活动完
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的辩
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
××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 。
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 ,也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称“你” 。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
第十一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
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利
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
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
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
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二)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
读起诉书应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员
×××” 结束。 宣读完毕后, 应面向审判长告知: “审判长,
起诉书宣读完毕。 ”
第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应当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
问。
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
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
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
到庭对质。
第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讯问后询问提纲以及被告
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庭供述或陈述,按照有利于
指控犯罪的原则及时调整讯问或询问内容。
第十五条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
和量刑进行讯问;
(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
(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
外;
(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
讯问;
(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