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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法制与经济.,
总第期,,
公司经理权的法律分析
罗颖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摘要】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西方各个国家对经理权规定的特殊规则:经理权的性质与授予,范围规定及其限制等系统规
范。而且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等。反观我国,新《公司法》虽已出台,但对于经理权的
性质、地位未明确定位,尤其是没有确定其代表权能等。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综合分析。
关键词】经理权权利范围限制
在西方国家商法理论中,经理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研究泛,但在实际生活中,经理权往往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以下按法
领域,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已使公司管理系略作考察。
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对经理权的一大陆法系国家经理权的限制方式
法律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
家,多在其商法典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经理权的有关内容。德国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纳的限制方式。如德国《商法典》第
《商法典》第一编第四章为“经理权和代办权”。民商合一国家如条第款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转让与抵押,只有当经理人被
意大利在民法典》“劳动”编中规定了经理权。英美法系国家大专门授予这方面的权限时,他才有权处理该事务。也只有在经
量司法判例中都蕴涵了经理权规则。反观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被特别授权时,他才有权出让不动产或在不动产上设定负
出台以后,学者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内部治担”。意大利《民法典》第条第款也规定:“如果未经明确
理机构的运作等问题作了大量的讨论,而对于同样被设定为公的授权,经理不得转让或抵押企业的不动产”。我国台湾《民法》
司机关的经理及其经理权研究很少。在实际运作中,公司经理第条第款也有类似规定:“经理人除有书面授权外,对于
所拥有的权利大大超出了法律文件所载明的范围。于年不动产,不得买卖,或设定负担”。综上观之,各国法律对经理权
月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范, 范围之限制集中体现在不动产方面,通过这一限制。商人可以
因此有必要对经理权进一步分析,以规范其行使。始终保留着企业核心部分的处分权。
、经理权的涵义与性质
一经理权的涵义实践中,除了法律的规定,公司还以章程或合同对于其所
经理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或民法典中的概念。经理授予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加以限制。如规定经理权只能存在于
权,是指公司经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辅助执特定业务、特定种类业务、特定情况、特定时间或地点。对于这
行公司业务所需要的一切权利。典型的可见德国《商法典》,该种限制,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只能在公司内部生效,而不能对抗
法典第一编第四章“经理权和代办权”中规定,“经理权是指被第三人或善意第三人。如德国《商法典》第条第款规定:
授予从事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和在商事经营过程中进行的“有关经理权范围之限制对第三人不生效”。这一规定以商事交
法律活动的权利”,被授予这种经理权的人就是经理人。我国台往的便捷性为出发点。
湾地区《民法典》虽没有直接对经理权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