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
    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道口处有两股或两股以上铁路,不宜有轨面标高差。困难时两线轨面标高差应小于或等于10cm。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道口中相邻两线轨面标高差按道路纵坡度小于或等于3%控制。
     道口宽度不应小于相交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宽度之和。困难条件下可按人流量大小确定人行道宽度,。
    利用边沟排水的道路,道口宽度应与道路路基同宽。
    道口宽度超过20m,不能采用标准栏木时,应与铁路部门协商处理。有困难时可局部变更道路横断面型式以增加栏木支撑点,但不可压缩各种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断面变更处两端应按规定设过渡段。
     道口铺面应选用坚固耐用、平整、稳定且易于翻修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料石等。
     无人看守或末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
                第三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型式主要有道路上跨或下穿两种。
    立体交叉的位置与型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考虑道路与铁路的等级及性质、交通量、交通组成、地形、地下设施、铁路行车了望条件、地质、水文、环境要求、城市景观、施工管理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按照具体情况也可采用机动车车行道上跨铁路、非机动车车行道下穿铁路相组合的立体交叉型式。
     立体交叉干道与引道的平面线形设计见第五章。
    引道范围内不应设平面交叉口。引道以外设平面交叉口时,应有大于或等于50m的平面交叉口缓坡段,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
     道路上跨铁路时,立体交叉桥桥面车行道宽度不应减窄,桥上人行道的宽度可根据人流量计算确定,。引道部分应设置过渡段。。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
第八章路基设计
                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