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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誉行为.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0/2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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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誉行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诋毁商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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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誉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条规定是我国竞争法上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的惟一规定,它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或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此种行为也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或损害商誉行为。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此外,有的经营者还通过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三、从事底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须是经营者
四、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认定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来源:华维网作者:
一、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的含义: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于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贬低其法律上的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二、该侵权行为的认定: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主体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的诋毁行为不能构成本法上的商业诽谤行为,而只能构成《民法通则》上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预谋地诋毁、贬低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三、表现形式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在公众中散布谣言的商业诽谤
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四、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针对自己的商品)
诋毁商誉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竞争对手商品)
五、和侵犯名誉权的竞合
1、诋毁主体: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对象是同业经营者;
2、诋毁目的: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自己的竞争优势;
3、诋毁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六、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