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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海域物权.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5/9/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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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认真对待海域物权
【摘要】海域作为我国领土之一部,在物权法上应处于“不动产”之范畴。既谓之为“物”,自可在其上设立海域役权。当下,我国仅有《物权法》对海域所有权权属作了定性并间接界定了海域为民法上之“物”。但该法没有对海域物权及其中的海域役权作出进一步规定。为能更充分地利用我国海域、规范海域法律关系,我国应适时制定切合我国国情的《海域法》,建立起较为系统的、包括海域役权在内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物权;海域物权;海域役权
一、问题的提出
我方千米,相当于陆地面积的1/3。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致使长期以来对海域的开发和利用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状态。目前,我国专门对海域使用进行调整的法律只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而该法具厚重的行政法性质,且仅仅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此一项海域物权。如此局面将极不利于我国海域的开发、利用。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界定了纯私法意义上的海域概念,亦初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地役权制度。如此,为将海域纳入地役权调整范围提供了制度上的切入点。海域在性质上应为物中的不动产,因而,从解释论上应该遵照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允许设立海域役权,以便促进对海域的多层次、立体式的开发利用。
二、海域役权之法律地位及其特征
(一)海域役权概念及性质
海域役权是指以他人海域供自己海域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是基于海域所有权或海域使用权而产生的一项权利。
海域役权既为存在于海域上之权利,则其究属何性质之权利?笔者认为,海域役权当属我国物权中的地役权成员之一。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域应为民法上之“物”;海域役权的权利客体为民法上“物”之海域,且该权利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有物权的公示性、排他性、绝对性,因而是一项物权。且由于该物权系存在于他人之物上的权利,故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第二,海域使用权没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及功能,却含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①以此推理,海域役权为存在于他人海域上的权利,且其存在的目的亦在于利用他人海域而供自己海域之便利。因而,海域役权应为用益物权的家族成员之一。第三,海域役权的主要内容并不是对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而是利用他人海域以提高自己海域的利用效率或为自己海域提供便利之用,其内容以供役海域提供的“方便和便利”为限。而“方便和便利”的内容如何,法律多不设明文规定或限制,而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见其具备地役权之本质特征,当属地役权之一种。
(二)海域役权的特征
海域役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其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海域役权的客体为海域。海域役权以某一宗特定海域为依托,主要是利用他人海域以供自己海域便利的权利,离开某宗特定海域,则无海域役权存在之前提和基础。而作为海域役权客体的海域则具有底土的固定性、水体的流动性、功能的多样性、利用的立体性等特点
②。其二,海域役权具有派生性。海域役权既然为利用他人海域以供自己海域便利的权利,则其并非原生性的权利,而是基于其他海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该“其他海域权利”可能为专属国家享有的海域所有权或他人享有的海域使用权等。其三,海域役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法》第161条则规定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期限;《海域使用管理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