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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5/9/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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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我国检察监督机制的完善
作者简介:郝秀梅(1983―)女,山东烟台人,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执行中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民事诉讼在执行中也应当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持以及检法之间的对立等因素的影响,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在实践和理论上还存在一定差距。法律监督的“阳光”有助于维护民事裁判执行的合法性与强制执行性,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权力没有制约,会滋生***,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和权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制度
一、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执行中缺乏法律依据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两项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根本性依据。1982年3月,新中国第一部民诉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颁行。在该法中,检察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写入了它的总则(一般规定)之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享有监督权。在民事诉讼法分则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87-190条中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相关程序。
这里的民事审判活动应进行目的解释,民事执行程序应该包含在民事审判之内,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三大基础理论之一,民事诉讼全过程都要在该诉讼目的引领之下,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不当会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2]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指出:“民事执行指的是为了强制地实现民事上(私法上)的权利,或者为了保全其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及审判程序。”[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法律仅对民事审判监督做出规定,并没有对民事执行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基于宪法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对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不管不问,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也不能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因此,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主体,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得到落实,具有合法性。检察院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上具有主动性、程序性和经常性的特点,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符合检察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促进民事执行的公证有序地进行起到积极作用[4]。
二、检察监督与法院之间的博弈
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冲突,受到绩效考核因素、部门利益因素、理解偏差等的影响,造成了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困境。[5]许多法院对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首先,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执行程序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有些法院对于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