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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docx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10/2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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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容摘要: 摘 要: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 我认为法律解释
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
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
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
从法制原则上看, 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 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 “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
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
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
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 法律规则;法律解释;法治之路;反对解释
范进学教授最近又写了一篇对“法治反对解释”命题的回应文章,题目为《通向法治之
途的方法论——与陈金钊教授第二次商榷》 。笔者思谋再三, 不知从哪一个角度回应, 因为在
范教授的这篇文章中,指出了我的很多逻辑混乱的地方,说得很中肯,也很到位,几乎使我
产生了对命题信念的动摇。但仔细考虑一下,范教授的批评有他自己的逻辑思路,因而我不
能钻进他所设置的“圈套”中,跟着他的思路进行思维,那样的话我只能放弃命题。逻辑混
乱、思维矛盾,既然这已是范文中的“定论” ,那就避其“锋芒” ,转一个“圈子” ,循着自己
的“逻辑”,继续论证“法治反对解释”的命题。与范教授意见的分歧,原本就不是对立的类
型,是属于那种混合型的意见分歧。 起码在维护法制、 反对过度解释等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
在我看来,我们之间所不同的,仅在于对“解释”一词和解释对象的理解上的差异。所以,
这次论证我想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表述一下自己对“法治反对解释”的理解与认识。至于范
教授给我扣上的一些个冠以“主义”的帽子——如范进学教授文中讲到的近代意义法治主义
的浪漫情结,对原旨主义的误解等等——我也不想正面回应。我想,通过反问的方式向范教
授和自己提出几个问题,用于进一步论证命题的恰当性,以期把问题引向更广泛的领域进行
讨论, 同时回应对 “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 的不同理解。 因为我是在立论, 而范教授在批判,
所以他总是占据一定的优势,但这次我来一策略的转向,把他的理论当成批判的对象,当然
也围绕着法治反对解释的命题,展开对“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的讨论。
一、解释与反对解释的对象
“在论辩讨论中,有时需要借助于定义,有时需要显性地或隐形地诉诸于理性。 ”[ 1]
在展开讨论以前,实际上我们必须对“解释”予以澄清。现在法律解释学中的“解释”早已
超出日常用语的范围, 在很大程度上被哲学化了。 “在过去十五年里, 解释已成为法律学者的
主要知识范式之一。 就如 20 世纪 60 年代对规则的兴趣和 70 年代对原则的青睐一样, 在过去
的十年里,很多法律理论的建构是围绕着解释的概念展开的。然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解释
是一个更加宏伟的范式:而不只是法哲学家感兴趣的主题,在一些有影响力的哲学家看来,
解释也是一般方法, 一种法律理论的元理论。 ”[ 2]其实, 解释还不仅存在着哲学情结意义上
的泛化趋势, 更主要的是,“解释” 一词已经被用滥了。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