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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10/2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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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海事仲裁规则
-- 国际商会 / 国际海商法协会( ICC/CMI )国际海事
文档来源:国际商会 / 国际海商法协会 文档作者:
第 1 条
国际商会( ICC )和国际海商法协会( CMI )为向海运界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共同决定为解决与海事有关的包括租船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或联运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建造和船舶修理合同、船舶买卖合同以及其他因船舶
而产生权利的合同争议,特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 2 条
1、 被称作 “海事仲裁常设委员会 ”的机构(下称 “常设委员会 ”)负责保证本规则的实施。
2、 常设委员会由 12 名委员组成: 6 名委员由国际商会指定, 6 名委员由国际海商法协会指定。
常设委员会的委员任期 3 年。
3、 常设委员会主席由国际商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共同从委员中指定。
常设委员会的两名副主席也从委员中遴选,一名由国际商会任命,另一名由国际海商法协会任命。
4、 常设委员会秘书处由国际商会负责建立,秘书处的开支由仲裁当事人依据本规则支付。
常设委员会的所在地设在 38,Cours Albert 1er ,75008 Paris ( France),常设委员会会议均在此地举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常设委员会对至少两个由国际商会任命的成员或两个由国际海商法协会任命的成员提出的问题有权进行商讨。 委员会内
部的决定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会议主席具有重要的否决权。
仲裁申请和答辩
第 3 条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仲裁,这些争议应当按照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过的本规则予以解决。
2、 向国际商会 -国际海商法协会申请海事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常设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同时向被申请人送去
该文件的一份副本。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之日,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之日。
3、 仲裁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当事人的全称、说明及其地址;
b) 申请人的各项请求的概述;
c) 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或仲裁协议;
d)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e) 选定仲裁员人数和指定仲裁员的说明。
4、 根据具体情况,争议应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庭解决。下列条款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仲裁员 ”一词表示独
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
第 4 条
1、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21 天内声明是否同意争议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如同意,对于申请人关于
仲裁员的人数及指定的仲裁员的建议发表意见,如认为适当,应指定一名仲裁员。
2、 如果被申请人不同意根据本规则仲裁,申请人应在收到这种反对意见之日起 15 天内对此进行评论。如申请人同意双方
当事人未就争议按本规则仲裁达成协议, 当事人会被秘书处告知仲裁程序终止。 如果申请人坚持认为仲裁协议有效, 该问题
将提交常设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 5 条中的规定予以解决。
3、 被申请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作出答复的,视为反对仲裁申请。
4、 被申请人应在通知秘书处他同意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 或如不同意, 从他收到常设委员会的仲裁继续进行通知之日
起 30 天内作出答辩并提供相关文件。
5、 在前款提到的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