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 国土 [ 籍 ] 字第 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9] 国土 [ 籍]
字第 73 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
决土地权属争议, 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
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
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将《意见》
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
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 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
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 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
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 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
作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
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仍属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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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
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和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
用地和公咱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 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 未办理征用手续的, 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电力通讯经
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
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
位或者设计洪不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
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
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称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
集体原有圭地转为国家所有。 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
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
农业人口, 其未经征用的土地, 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