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出庭证人拒签保证书其书面证言
篇一:出庭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现状及应对策略
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陈微微
【内容摘要】
《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证人作证制度,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证人证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状,要想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应当制定出符合实务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制度,对于其中一些制度也结合国情予以完善。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现状及应对策略
因《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人证言所设定的规则明显过于理想,致使证人出庭概率不高,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也很难让人信可。本人认为,要想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就应当对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予以分析,唯有这样才能寻求到行之有效的规制方法,才能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证据作用,否则,证人证言即便被作为民诉中一项重要的证据类型但终将软而无力。
为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困惑。
一、证人证言内在的天然硬伤,决定了不应过高期望其证明效力。
1、证人证言无法逃避证人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是证人借助自身语言再现案件事实作证的结果。因为人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的本性,所以证人在面对他人的利诱、威胁,
甚至自身的嫉恨、泄愤、嫉妒、复仇、偏见等情况时都将会对其证言内容造成一定干扰或影响,无形中也就导致证言内容真假难辨或因半真半假,最终必然削弱其证据力。
退一步而言,即便证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但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所描述的事实也常会因其自身不同的文化差异以及感知能力的不同,造成其证言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可能,且这一差异程度大小也因人而异。
2、出庭作证意愿取决于证人的思想意识及价值取向。
不可否认,民事活动不如刑事案件给人带来太多的关注度和影响性。在民事诉讼中,能够知晓案情而可作为证人的往往与一方或双方都存在一定关联,甚至与事务本身就存在利害关系。实务中,完全陌生者能够成为证人的情形确实罕见,因此,毫无置疑地熟人作证早已成为现今证人作证的最大特征。
结合国情,在我们这个受传统礼教影响较深的国家,人与人之间讲求的是人情和面子,人们因普遍天然存在的权利意识匮乏以及在心目中并未树立起的法律意识,所以愿意出庭作证也往往是碍于面子或受到不当利益驱使。法律虽然强调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但是证言中总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加入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推断或者猜测甚至幻想等成分或故意虚假陈述而规避客观事实的内容。
现实中,很多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常因顾及各方面的因素,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担心自身安全问题或因出庭作证对自己产生的经济损失等问题,要么不履行作证义务而拒绝作证,要么为了一方利益而做虚假陈述。加之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健全或制度不
能严格执行,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概率较低原因也就理所当然。
正因证人证言以上一些自身的缺陷和硬伤,本人认为,在当前社会及司法坏境下,我们不应当对其证明效力过于乐观,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当将证人证言这类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特别是关键事实的唯一依据。
二、证人证言外在制度的设立缺陷,大大降低了其证据功能。
1、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的规定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