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仁和药业总经理工作细则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二章总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第七条总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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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
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总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
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九条总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总经理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