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
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0月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三同时审批细则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改制订《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非煤矿矿山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以及尾矿库的闭库和回采。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
、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
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以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输送及其储存的单位。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防护设施,以及防尘、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局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核准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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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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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不得再向下委托。
第六条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市局按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由省局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市局派员参加。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建设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铁矿(露天开采)5万吨、铁矿(地下开采)3万吨、金矿(岩金)、钼矿3万吨、铅锌矿3万吨、铜矿3万吨、锰矿2万吨、菱镁矿3万吨、滑石矿1万吨、硫化铁矿5万吨、硼矿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尾矿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