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以创造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娱乐室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棋牌室是指全县范围内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四条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不开办棋牌室或者在棋牌室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开展健康文明的棋牌娱乐活动。
第七条棋牌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棋牌室内的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嫖娼,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三)棋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四)棋牌室不得因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学****和生活;
(五)棋牌室不得擅自变动场地;
(六)棋牌室不得容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七)棋牌室每日零时至8时不得营业;
(八)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营业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棋牌室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九条棋牌室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十条棋牌室应当建立营业日志,如实记载经营活动情况,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十一条文化主管、公安、工商、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娱乐场所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是:
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做好营业性棋牌室的审核、登记备案、注销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场所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安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娱乐场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