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诉曲昭信用卡诈骗罪庭审报告
2010年11月13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我校模拟法庭三号厅开庭审理一起涉嫌信用卡诈骗的案例,为我校学生展示了真实的法院审判情况。此次庭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进行思考的良机。本次庭审现场秩序井然,庭审过程充分体现程序正义,公诉人和辩护人熟练运用法言法语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法官毛宏敏等则不断将双方的议题转移到案件焦点上来,很好地控制了辩论和审判秩序,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这是一次成功的庭审,既彰显了法律人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又为西政学子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实务课。
此次审理的曲昭信用卡诈骗案,其案件事实简述如下:
被告人曲昭,1981年生,男,汉族,高中学历,重庆市合川区人。在本案案发前未受任何刑事处罚。2010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局拘留,4月批准逮捕,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就曲昭涉嫌信用卡诈骗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于08年起,先以自己名义申办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银行向其催收透支部分及滞纳金,被告通过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不归还所欠费用;后未经他人同意,先后冒用战友、同学及陌生人身份信息向若干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逃避银行催收。据统计,被告前后利用信用卡诈骗金额总计超过12万人民币。据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曲昭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逃避归还义务,涉及金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此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次审判开庭时被告对被控告内容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各方认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第一阶段法庭调查,巴南区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后立案侦查,在此过程中获得一系列证据,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将以上证据分为五组提出,分别证明被告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多次用自己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多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恶意透支后逃避催收,进行涉及金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和公司财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之四要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被告及辩护律师对以上内容均无异议,辩护律师提出了四项举示:
被告曾获得某大型体育比赛第二名,且在校期间无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在当兵期间获得一系列荣誉,且以七级伤残士兵身份复员。
被告所在居委会证明其平时品行端正。
第二阶段法庭辩论,双方对于被告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无异议,仅就量刑情节有分歧。故双方就量刑情节展开了辩论。公诉人认为,举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害人与被告所称述之情况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已经归还了部分赃款,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具备从轻量刑的情节,但是其多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存在从重情节。故此,公诉人建议法官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原来在巴南区开饮食城,后因亏损巨大,再加上法律观念淡薄,才想到用信用卡诈骗的方式恶意透支;被告已经归还被害人身份证、部分本金利息,符合法定的积极退赃要件,量刑时应当酌定从轻;被告被拘留后主动交待情况且与案情一致。被告在被拘留期间,曾配合公安机关认定其原下属元庆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