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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伪造金融票证罪缓刑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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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伪造金融票证罪缓刑案例.docx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8/10/2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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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伪造金融票证罪缓刑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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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刑初字第10号
【案件情况】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2年7月6日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间,向宗某先后借款人民币20余万元,宗某多次对其催要,被告人程某某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于2012年7月4日,伪造了3张银行存单给宗某,面额共计人民币255万元,后宗某持存单至中国农业银行学府路支行核实真伪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程某某向宗某先后借款人民币20余万元,宗某多次对其催要,被告人程某某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于2012年7月4日,伪造了3张银行存单给宗某,其中2张为中国农业银行存单,户名分别为程某某、宗某,面额均为人民币65万元;1张为中国工商银行存单,户名为程某某,面额为人民币125万元,后宗某持存单至中国农业银行学府路支行核实真伪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后电话传唤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人宗某、方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银行存单,归案经过材料及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