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部荒漠生态区的管理,保护北部荒漠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珍贵的自然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部荒漠生态区,是指在昌吉市境内甘莫公路以北的地区。
第三条凡进入北部荒漠生态区从事林(土、草)地开发、勘探、采矿、石油开发、通信、电力、水利设施建设、筑路、科研、考察、教学实习、采集标本、影视拍摄、旅游、放牧等活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林业局为北部荒漠生态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具体负责北部荒漠生态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兽医、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荒漠生态植被的保护与管理,做好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第五条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荒漠生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的保护、管理及利用,搞好生态资源调查,制定保护与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荒漠生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在北部荒漠生态区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活动实行准入审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核查和监督;
(五)对北部荒漠生态区农场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组织制定已开发土地逐年退耕还林、还草以及荒漠生态恢复治理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六)负责保护和依法制止、打击、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七)负责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
(八)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对毁林毁草开垦、乱占林地草地、乱捕乱猎、无证打井、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乡镇、部门应积极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遵守本办法,全力支持市北部荒漠管理机构做好荒漠生态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北部荒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北部荒漠生态环境状况及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地、物资器材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监测和普查,全面掌握北部荒漠生态的综合状况,并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凡在北部荒漠生态区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活动的,必须向北部荒漠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北部荒漠管理机构同意,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方可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进入北部荒漠生态区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活动的,必须向北部荒漠管理机构提交批准手续及活动计划、活动时间、活动范围、交通方式及进出人数和路线。
第十一条核准进入北部荒漠生态区从事本办法所列第三条各项活动,北部荒漠管理机构应当与申请单位和个人签订生态保护协议书,按协议统一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严禁在北部荒漠生态区破坏地表植被。严禁在北部荒漠生态区砍伐灌木、采挖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严禁伐林伐草开垦。
第十三条严禁在北部荒漠生态区超采地下水。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北部荒漠生态区和北部沙漠南缘绿洲农业区地下水的开采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新打机井,确保荒漠植被生长需求。
第十四条北部荒漠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督促北部荒漠管理区内的农场进行农业节水灌溉措施,大力推广河水加压滴灌,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合理保护北部荒漠生态区的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