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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县烟草专卖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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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县烟草专卖局.doc

上传人:894280529 2018/10/23 文件大小:10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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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县烟草专卖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执法主体: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1
擅自收购烟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
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3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每1万支为1件)的;;;;;;;,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4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5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6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