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厅属各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它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专业统计和综合统计。
第五条厅属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厅属各单位及统计人员应遵照《统计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保密规定,完整、准确
、及时填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厅属各单位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
第二章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规划财务处负责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厅属各单位的各项统计活动。主要职责是:拟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统计标准;组织协调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主要统计数据的会审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厅属各单位统计工作及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组织开展专题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负责统一管理统计信息的对外公布和使用,统一对外协调统计工作。
第九条厅属各单位负责开展所承办业务的专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提出本单位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报表资料,汇总和管理本业务的统计数据,并及时向规划财务处提供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参与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对所负责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统计分析和编写专业统计报告。
第三章统计调查
第十条厅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划财务处根据人社部《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年度统计任务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各项统计活动;厅属各单位按照分工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组织专业统计报表的填报。
第十一条厅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题统计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内容重复。
第十二条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应由主办单位拟定统计调查方案,规划财务处会签,并经厅领导批准报省统计局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内容、调查表(基层表、汇总表)、填报说明、指标解释等。
第四章统计数据会审和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为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规划财务处组织厅属有关单位召开会审会议,确定主要统计指标项,明确数据来源渠道和责任单位,并共同对主要统计数据进行会审。
第十四条对于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定上报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统计数据及说明报送规划财务处进行会审。属于我省专题调查统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