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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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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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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院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1 年 02 月 16 日 10 时 38 分
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
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该院民二庭负责人接
受了记者采访。
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 2005 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参与者间的很多纠纷都
可以由法院进行裁判。 但是, 公司法对一些制度仅进行了概括性、 原则性甚至宣
示性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时常常无据可依。 近年来, 我们尤其发现
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 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
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 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
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 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 处
理上的难度较大。 一些地方法院为克服公司法存在的上述问题, 以指导意见、 会
议纪要等形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用以指导当地公司诉讼案件的裁判。 这些
规范中,有的意见和措施合法合理, 我们可以总结吸收后在更大范围内指导司法
实践。有的做法则值得商榷,需要更权威的规范进行明确。 为在司法实践中
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 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 我们着眼审判实
践的需要、 根据既有的立法规定、 结合成熟的学说观点, 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解释(三)具体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设计:一
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 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
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 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 (包
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和抽逃出资的认定、 诉讼救济的方式
以及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
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而在理论上较为疑难, 所以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并召集了公司
法专家和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
法工委、 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的意见, 通过吸收各方意见, 形成了目前解释
(三)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实现以下效果:一是具体落实公司
不同参与者的义务和责任, 制约公司参与者的不诚信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
立及运营; 二是促使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 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
保障;三是按照商法规律正确解决一些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问题, 依法引导
各级法院树立商法意识,强化商法理念,妥善审理公司诉讼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是怎
样规定的?
答: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
人对外订立的合同, 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 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
现自身利益。 一般来讲, 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 后一类合同中的
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 但是实践中, 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