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 年 10 月 31 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3
月 28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 年 4 月 16 日郑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 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
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
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 并对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应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 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
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市发展计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 二 ) 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
( 三 )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 四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
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二 ) 建设规模和方案;
( 三 ) 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 四 ) 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 五 ) 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 六 ) 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 七 ) 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 一 ) 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二 ) 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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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 四 ) 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 五 )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 广泛
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