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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民泰体育健身娱乐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定名鄂尔多斯民泰体育健身娱乐管理中心第二条本中心是市体育局领导下的群众性健身中心。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在主管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引领全市体育健身娱乐产业的展,深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大力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为建设和谐、绿色、健康鄂尔多斯做贡献。第四条本中心自觉接受鄂尔多斯市体育局和鄂尔多斯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中心管理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 1 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发动和指导开展我市健身人群的群众体育活动;
(二)举办全市的健康指导、展演、培训等; (三)总结交流经验,带动同行业发展; (四)体育健身娱乐中心的管理、运营; (五)体育健身器材的推荐、安装及使用等; (六)体育健身场馆的主题设计; (七)增进与各地区体育健身活动团队的交往; (八)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活动的基地。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本中心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成员为 5 人, 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中心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中心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中心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本中心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的选举、罢免和聘用,并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本中心章程。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一)理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理事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2 名,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理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席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指定的人中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
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主席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本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