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 2007 年 9 月 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0 次会议通过 )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
结合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本院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
根据实际情况,分批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编制管
理人名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告、申请、验证、审核、
公示初审、复核、公布结果的程序办理。
本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二条本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结合案件需要编制深圳市
的管理人名册,并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
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在深圳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 3 年以上, 并有固定经营场
所;
2 、在该机构执业的律师近 5 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
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 、该机构拥有 5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
不少于 20 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 、该机构执业人员最近 3 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会计师事务所
1 、在深圳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 3 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
场所;
2 、在该机构执业的会计师近 5 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
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
力;
3 、在该机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10 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
产管理工作;
4 、该机构执业人员最近 3 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 、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
元。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
1 、在《 规定》 实施日(即 2007 年 6 月 1 日)之前经深圳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并有固定经营场所;
2 、该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经验,并在以往办理
的案件中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3 、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经营管理经历的专职
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4 、该机构执业人员最近 3 年以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 、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
元。
(四)个人
1 、所在机构已进人管理人名册,且该机构书面同意该个人申报个人
管理人;
2 、具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执业 3 年以上;
3 、近 5 年以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并在以往办理的案件中
能做到勤勉尽职,且具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4 、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