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2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部分独立地,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24、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也就是说,不具有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2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死亡的一项制度。
27、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2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成都民事义务的组织。
2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0、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