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提要: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 一直是学界讨论
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
个既能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
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
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 目前,我国正着手制定物权法 ,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
权法的重要内容 , 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能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
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
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一、我国未采债权意思主
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学界对债权意思主义的批评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认为,物权的变动以
债权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认为我国现行立
法未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是我国学界通说。在讨论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时,学者们尽管认
为无孰优孰劣之分,但大都认为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
制度构建上存在的颇多缺陷: 首先,从表面看来,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
权的移转不以交付为必要,仅依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意,即可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它似
乎使得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具有前所未有的强大效力。但实际上,由于这一模式较少地考虑
了物权这种本应以他人和社会的认可为前提的权利的特性,使得法国民法上的物权既难以避
免对他人自由的干涉,又难以避免被他人自由干涉,物权变动完全没有从仅体现双方当事人
意志的债权契约中解脱出来,从而降低了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功效。为克服这一弊端,债权
意思主义对抗主义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一
系列弊端:如被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赋予登记对抗力的本意是为了弥补意思
主义缺乏外部表征、有碍交易安全的弊端,然而其结果由于对抗力造成依意思表示已合法成
立的一系列物权变动关系被推翻, 反而阻碍了财产流通速度, 不利于交易安全等。 这些弊端,
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是难以克服的。 其次,将物权变动系于当事人的债
权意思,而不是一个表现于外部的物质形式,也使得如何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成为了一个争
论不休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针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尽管确立了上述许多规则,以使债
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变得易于操作,但在相关问题的解决上仍然是不尽如人意。鉴于
此,有学者认为,上述这些都已决定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显然不会成为我国立
法的一般选择。(①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46-48 页。)
笔者认为 , 上述对债权意思主义的批评基本正确。 从实然的角度看, 我国法律显然没有采纳债
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为,债权意思主义关于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如无特
别说明,以下所谓物权变动均为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概括,即
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在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之间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