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行政证明行为的不可诉性
摘要:行政证明是行使证明权而非行政权的行为, 行为结果不会直接
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证明, 在诉讼法上的意义仅仅是为
法院审理案件提供证据。 故此类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不应当成为法院
司法审查的对象。
关键词:行政证明 行政权 证明权 不可诉
一、行政证明的概念及性质
在日常语言中 ,证明有以下两种含义 :第一 ,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
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第二,指一切导致内心确认或者否定某种状
态的事实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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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表达的是动词属性上的含义,后者表达的
则是证明的名词性含义。行政证明正是从动词意义上来使用“证明”
一词。所谓行政证明,即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上
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将甄别和认定
的结论以某种形式(如认定书等)予以表现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行政证明行为充当着
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目前, 我国行政法学者对其进行专门论证的较
少。关于行政证明的性质也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行政证明行为界定为一种准行政行为。所谓准行政
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运用行政权所作的, 仅以观念表示为
内容的行为。 2此种观念表示,并非重新创设公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
而系仅就存在的或形成之权利义务关系, 予以观念上之认识或澄清而
已。虽有加强法律效果之作用, 要与创制权利义务关系之行为本身有
别。 3故有的学者将行政证明行为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
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
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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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将行政证明行为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 有学
者认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 行政确认主要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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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戴维 M 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608 页
姜明安主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第 2 版,第 183 页
胡建淼主编: 《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58 页
黎国智:《行政法词典》 ,山东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82 页。
五种具体形式:确定、认定(认证) 、证明、登记、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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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国观点认为行政证明行为是行政处理的一种形式。 行政处
理,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有关特定相对人权利义
务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