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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买通用合同条款.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8/10/30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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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设备购买通用合同条款
目 录
定义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合同价格
支付
交货和运输
包装与标记
技术服务和联络
质量监造与检验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保证
索赔
保险
税费
分包与采购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终止、解除
不可抗力
履约担保
争议解决
通知
第一章定义
“买方”是指某某公司或独立法人
“卖方”是代表本合同供方在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一方,其单位名称见上。
“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未被合同其他部分替代的合同条款,适合本合同的通常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专属的合同条款,是本合同的特别约定。
“业主”是指本合同设备的最终用户。
“外合同”是指买方与业主(或买方的上一级承包商)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工作范围的一个或多个合同的总称。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正确、完全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附件二。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提供的机器、装置、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材料、和所有各种物品及其由该些设备组成的整体、系统。合同文本中为叙述方便,有时也称“货物”。
“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图纸、图表、设计数据、材料清单、文字说明、报告、手册、标准、软件),和合同约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操作和维护检修的文件。
“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运行操作、维修、质量保证(保修)期间的以及其他工作方面给予买方和(或)业主方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设计联络等全过程服务(含现场服务),还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指派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督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责任。
“现场”是指合同设备的安装施工场地。
“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交货地点的时间。
“收货证明”是指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用以证明合同设备或技术资料已经交付给买方的书面证明。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能影响合同设备(工厂)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最迟不迟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前交付。
“安装”是指合同设备、系统和材料在现场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所有设备、系统和材料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全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可靠性运行”是指合同设备(设备系统或由设备组成的全套工厂)调试完成后,经过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间各种工况的运行考核,验证合同设备能够长期可靠运行。
“性能试验”是指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规定进行的,用以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技术规范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保证指标的试验。
“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经达到技术规范书的保证值后,买方和/或业主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质量保证期”是指自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最终验收证书(保证期满证书)”是指买方和/或业主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签发的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证书。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其它疏忽所引起的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缎铸件、元器件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潜在缺陷”是指合同质量保证期满前已经存在,且通过合理的检测无法发现的,应设计错误或材料、工艺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设备缺陷。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满足合同设备安装、启动、调试、试运行及半年试生产以及性能保证试验等阶段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商业运行后的备品备件系指机组在三年正常运行和第一次大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他其他的法人及其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机组”是指燃气轮机、余热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第二章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工作范围)
本合同标的为附件一所约定范围内的成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