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强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13〕142号)等上级规定、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权属煤矿、改制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三、各矿井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矿根据本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确保“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二章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要求
一、紧急避险系统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应以紧急撤离、有效逃生为主,紧急避险系统仅适用于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顶板灾害等事故后,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等待救援。
第二条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仍执行原方案设计。2013年1月后新增建设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属煤矿、改制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矿井是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通风防尘处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六条机电处、安监局、生产技术处、科技信息中心按业务部门保安责任制,参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各级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
第八条物资供应处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系统建设
第九条基本要求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建设井下紧急避险附属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均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第十条自救器
,不适用于正常生产和事故抢险过程中使用。
,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各矿每年要把所有在用自救器由生产厂家逐批次进行检测、维修,检测不合格直接报废,零件老化的进行更换。年检维修费用列入各矿安全费用。
,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报废的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第十一条紧急避险设施
,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