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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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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8/10/3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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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辩护词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李哲贵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李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毕竟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信用卡并不是由被告人伪造,甚至该卡并不是由被告人控制使用,而是由饺子(在逃)提供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只是刷卡消费,对于其使用的信用卡的其他具体情况,被告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相对于提供或者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再次,被告人在实施刷卡行为后即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部分赃物在案发时也已经被追回,在诈骗案件当中,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特征,结合到本案,被告人没有获得任何的利益,其所控制的赃物也如数的被公安机关追回,因此,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以上三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因为手机生意不好,其犯罪动机非常的单纯,就是急于摆脱困境,才同意与另一被告人以及饺子通过刷卡骗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做生意,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且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的分成只有10%。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急于摆脱生意不好的困境,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4、被告人李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在归案前在青岛做手机生意,是正经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见财起意,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