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学重点笔记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说
第一节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特点:
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处于不正常的法律状态
③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具有高度自治性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国家审判权的唯一代表,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处理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正常而产生的矛盾、冲突和争议的一种活动机制和活动方式,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的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
3)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①是公法。②是部门法。③是基本法。④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之间受理的案件,已经按照旧法进行诉讼活动的仍然有效,尚未审结的,适用新法。
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民事诉讼法典(狭义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 4)行政法规 5)有关司法解释 6)地方性法规 7)国际条约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诉与诉权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裁判的请求,以及请求法院就自己的法律主张或权利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特点:①诉即是行为也是请求。②诉的主体是当事人。③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④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审判权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制裁他人违法行为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以实体意义上的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内容;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得以实现的保障。
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支配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认之诉的特征:1)当事人仅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具有给付、变更等内容
2)前提必须法律关系不明确,具有确认利益
3)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
二、给付之诉(请求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给付之诉的特征:1)以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之争
3)法院要在确认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三、形成之诉(形成权):又称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事实,变更或解除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的特点:1)以现存法律关系为前提
2)单纯的形成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
3)在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4)非诉讼争议人亦可提起形成之诉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
一、当事人(必备要素)
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或声明,也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现其具体法律利益的要求。
三、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事实根据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客观事实。
法律根据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诉的标的
诉讼标的物
作用
诉的构成要素
不影响诉的构成
数量
一个诉一个诉的标的
一个诉多个标的物
存在范围
必须有
不一定会有
表现形式
抽象法律关系
实际存在
诉的标的
诉讼请求
含义
不同
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且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予以裁判
基于行使诉权而香对方提出的具体主张
稳定性
不同
不能
变更
可以变更、增加、
减少、放弃
诉的合并条件:①必须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数个诉讼。②受诉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专属管辖权的诉不能合并。③合并的数个诉讼必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④合并之诉须属于法律未禁止合并的。
诉的分离条件: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②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不经济。
诉的变更和追加指诉的任一要素发生变更和追加。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来说的一种诉,原告提起的诉,叫本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作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