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基本人权保障和实现路径的若干重要问题
何东平关今华 1何东平(1971-),男,福建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关今华(1946-),男,福建漳州师范学院聘任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教授、硕士生导师。
[摘要]在人权体系中,基本人权立论的革命性是至关重要的价值取向;当代的基本人权向着固定化方向挺进,是国际人权运动的奋斗目标。随着基本人权勃兴所带来的世态势变化,应当确立重视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获得优先尊重和保障的地位。我们有理由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设计为舆论先行、制定法律、施行法律等一套路径,来积极推动、完成我国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进程,最终为实现和谐社会和世界大同打开通道。
[关键词]基本人权固定化优先保障实现路径
纵观人权概念起源和发展的历史,人权运动已经成为推动当今世界和各国“社会进步运动”的标志。“人权”这个字眼,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的作品中第一次出现了,至今日虽然已有2000多年了;而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人权宣言即《弗吉尼亚人权法案》问世至本世纪初只不过约230年的人权史,这实在是基本人权的发展史。许多思想家们从人权的宝库中剥离出人权思想和原则,政治家们则以“人权宣言”、“权利宣言”、“权利法案”等简述了基本人权的宗旨、规范和内容,构成基本人权在国内的定型化。
二战后,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标志着基本人权全面定型化。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问题从此再也不像以前的人权规范那样只作为个别人和个别国家的事情。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的差异,导致各国的基本人权定型化模式千差万别,未能形成共识。以《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基本人权的一般形式的规范群和具体内容的规范群开始,基本人权具有了主体、内容和客体的法定因素,因此成为全世界各民百姓和弱势群体是基本人权的主要主体,国家、社会和世界(联合国)成为基本人权的义务主体。在这个意义上,基本人权重新规范了个人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社会、社会弱势者与强者的关系,由此开启了具有连带特征的基本人权的新时代。由于基本人权命题涉及问题很多又宽广,本文选择要者简论之。
一、基本人权立论的提出及其革命价值
作为明确的哲学、人道、法律上的概念,人权和基本人权概念最早的出现有几种说法。目前,通说认为,人权这个概念,是西方国家特定的文化产物;[1]或者说是西方人的发现或发明。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则认为,“人权概念并不是西方国家的发现,一切社会都有其自己的人权概念,一切社会都通过文化和历史展示出它们的人权意识,因为人权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起源本身。”[2] 比较不同的典型说法的共识是,人权是文化和历史的产物。
从我们对人权起源史的不同考察中,人权概念本源基本上分为各种学派。马克思的人权本源说独树一帜,他基本上反对“天赋人权说”,而以“人”的意识和“类”的意识为二个大支点,认为人类解放必须求助于“人类权利”的人权。
诚然,学者们对人权概念的提出,出现了不同的具体说法。有一种观点未必正确:说“事实上,人权概念的产生或是出于一种偶然,也许是一个人一时的假想或者历史上某个或然事件”。[3]分析不同人权概念提出,它们从古代的正义学说,以及从文艺复兴至启蒙运动中产生的,决非历史上某个或然事件催生的。
尽管各派主张大不相同,甚至悬殊很大,共同之处却是,都承认基本人权是一种权利和自由诉求,是应当被承认为全体社会主体的正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要求,由此产生基本人权概念的本原。
但是,“基本人权”一词首次由何人何时提出,至今未见可信可靠的考究资料。目前,与人权概念的提出相关的基本人权立论,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尽管人权概念的提出有不同说法,但通说认为,早期的人权概念实际上指的是基本人权的内涵,因此,人权和基本人权是关联的概念,几乎是同时出现,同时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没有分别加以明确而已。这样,基本人权和人权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而人权和基本人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法律概念或理论体系,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4]
第二种说法,据学者考察,在马克思时代所处的19世纪,马克思在深入研究资本主义人权的基础上,完整、深刻地表达了他在人权问题上的理论态度和实践目的,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认为,人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他大声疾呼,‘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
民权’”。[5] 尽管马克思将人权和公民权并列使用,但这里的“人权”指的是基本人权。其含义是,每个人有责任把自己作为人并向他人要求做人的权利(人权),就是基本人权。[6] 这种论证方法是否妥当,笔者不敢肯定。但在该学者认识中,隐含着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人权的形成时期就有“基本人权”的说法,却是正确的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