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运输企业要对共同设立的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主任1人,业务主管人员1人,监控管理人员2人,实行运行监控值班制。营商向各监控S运营商负责营商提供或指营商进行GP营商负责对企认真落实监控市监控中心发出的车辆违章。
一、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动态行驶记,保证正常、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转,须及时报告公司联系GPS运营商维修。
二、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
三、严格执行市监发出的指令、信息。
一、车辆当日超速报警1次的(以省运局GPS监控中心数据库记录为准,下同),予以训诫,并处20元。
二、车辆当日超速报警2次的,予以训诫,并处50元。
三、车辆当日超速报警3次的,发重要短消息予以警告,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处200元。
四、车辆当日超速报警4次以上的,处300元,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一天。
五、当月超速报警累计达到20次的,处500元,并待岗参加安全学****三天。
六、不按规定行驶线路运营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300元/次(属包车、加班车的,车属企业报监控分中心备案)。
七、不按规定时间超时疲劳驾驶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
八、违规进行异地发班营运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
九、违规超载营运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200元/次。
十、当月错误报警次数在1次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30元/次。
十一、当月错误报警次数在2次以上5次以下的,对其进行教育并处50元/次。
十二、每月错误报警次数在5次以上的,处100元/次,并待岗参加安全学****1至2天。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发出《各监控分中心收到《,督促运输企业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理。其违规处理费上缴各监控分中心,各监控分中心每月全额再上缴市监控中心。
第二十条对GPS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操作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级监控中心通过劳动用工合同或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