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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买房相关法律知识.doc

上传人:nnyoung 2018/11/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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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假结婚买房相关法律知识
假结婚买房,就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选择与没有感情基础甚至并不认识的当地单身异性居民结婚,取得结婚证,并在相关购房计划完成后,再进行离婚登记,恢复单身状态,同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过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假结婚买房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情感风险
小雨是位漂亮的女白领,在老家和前夫离异后来到上海发展自己的事业,当工作稳定下来以后,小雨就有了扎根上海的打算,想在上海购买一套住房。
小雨老家的房子已经卖出,加上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资助,正好够付自己刚刚看中的一套公寓的首期款。可小雨属于外地户籍、单身,社保才交了一年,不符合上海的购房资格要求。
上海的房价可是一天一个样,照这样涨上去,等到具备购房资格,房价可能就要上天了!小雨心急如焚。
在朋友的推荐和房产中介的帮忙下,小雨选择与上海本地人宋哥假结婚买房。
宋哥四十多岁,国企职工,与前妻离婚两年,一直单身。宋哥本来只是抱着赚点外快的想法同意出卖身份用于假结婚购房,但当他看到小雨时,想法就变了,这不就是自己的梦中情人吗?
结婚手续办完后,宋哥对小雨特别关心,经常送小雨礼物,约小雨吃饭,并告诉小雨假结婚买房是违法的,如果被举报,小雨不仅受处罚,自己在单位也会受处分,提出要和小雨搬到一起住,小雨当即回绝,并小心应付。当购房手续全部办好,小雨约宋哥一起去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想到宋哥却以种种借口推脱,并要求小雨好好考虑一下自己,希望做真正的夫妻。
小雨对宋哥并无感觉,但如果宋哥不配合自己办理离婚手续,小雨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第一次诉讼法院很难判决离婚,两次诉讼全部程序走下来,可能要2年左右时间,而在这两年时间里,将会发生更多意想不到的事情。
小雨欲哭无泪。
2财产混同风险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
虽然很多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3继承风险
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假结婚当事人通常都能考虑到财产混同风险,但极少考虑到继承风险。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后留下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遗产通常由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
也就是说,在假结婚期间,万一假结婚当事人因疾病、意外不幸去世,那么假结婚当事人的配偶就可以以继承人身份要求分配遗产,遗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利用假结婚购买的新房产,还包括被继承人所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
这个风险不仅涉及到假结婚关系的买房人,还涉及到假结婚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因为贪图几万块钱的报酬,而把自己所有财产的相当比例拱手送给对方,似乎有点得不偿失。
当然,通过设立完善的遗嘱,或者通过家族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