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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利电子厂房合同23-35-4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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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厂房租赁合同书
转租方: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林
联系电话: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徐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租自展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航城工业区展丰工业园B1栋北座)第四楼有偿转租于乙方,作为生产加工用途。转租厂房合计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月租金均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元)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厂房载货电梯一台(核定载重量为2000斤),由甲方派一名专人进行管理,其人员工资及日常维护管理费为200元/月。因维修或年检等发生的费用,根据展丰实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由各楼层另行分摊。
乙方租用上述厂房的期限为四年,即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01月31日止。计租期从2007年12月1日起计算。
房屋的月租金每租满三年上调一次,上调幅度为上年度月租金的百分之五。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房屋租赁按金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数额。用电保证金暂定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若今后乙方的月用电量超出了用电保证金的数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用电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缴清一切费用,房屋经甲方验收同意后才退回租赁按金和用电保证金给乙方(不计利息)
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属单方违约,均应补偿对方经济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屋租金总额的一个月金额数。
第五条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户籍登记、计划生育手续等,并自行缴交以下费用:
;
(按宝安区房屋租赁办标准计数)
、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标准加损耗数);
、保养费、年检费等。
第六条乙方应于每月15日前按甲方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当月租金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逾期缴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收取拖欠款项总额的3‰/日收取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按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计数),乙方拖欠费用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其有关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按照有关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设置各类消防设施,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自行承担防火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经营。
第八条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区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自行承担律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房屋及设施应负责保管和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十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原有的结构和房屋外地环境,现有设备归乙方使用,乙方有使用权,不得将其转租、分租或调换给他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甲方需将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条款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又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