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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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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
公司工会与企业方经过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公司工会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依法加强女职工“四期”保护,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费用由企业行政方支付。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企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五条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产假、哺乳等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享受产前、产期、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期间企业薪资福利或职务调整时,应以出勤对待。
第七条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怀孕后应立即调离本岗位,直至哺乳期满。
第八条对妊娠7个月(按28周计算)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第九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第十条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三八妇女节期间,企业安排女职工上班的,应给予女职工不低于4小时的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即行终止。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签订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在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报街道(地区)工会份,在朝阳区总工会存档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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