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关停车场协议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各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创造我市居住小区安全、舒适、方便、文明的居住环境,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和机动车停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也可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凡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单位,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车管理经营资质。
    二、停车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停车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价格,配备消防器材,安装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三、机动车长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
    四、停车管理单位提供长期停车管理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2、提供停车位置;
    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向存车人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地下停车场应具备通风和照明条件。
    五、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并计收停车费用。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六、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2、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门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绿地等场所停放;
    3、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机动车停放或行使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停车人赔偿损失。
    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因停车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的, 停车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
    八、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年度审查时,应将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列为检查内容。
    附件: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
    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车辆特征: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