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2011年01月20日 17时18分 61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股权质押”
“融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转让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依法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机构或个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股权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股权托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中介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工商局负责股权出质登记规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为股权质押融资当事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股权出质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做好与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安徽省股权交易所具体负责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质押股权冻结、市场价值评估、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当事人应及时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章出质股权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八条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九条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出质股权所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二)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权出质须取得出质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应提交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交有关符合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文件。
第十条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
(三)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
(四)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
(五)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必要时质权人应向有关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