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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ppt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1/2 文件大小:4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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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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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修订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与案例分析
存在的问题
相关条款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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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刑法》修订的必要性
重大事故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及案例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非法采矿罪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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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的必要性
《刑法》制定于1979年,修订于1997年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犯罪与刑罚是 90年代为基础
安全生产形势也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
新世纪经济主体多元化
生产增长迅速
经济和社会关系愈益复杂
刑法不能有效打击和防范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
对安全生产方面条款不够全面和具体
可操作性不强
有关条款和现有立法无法有机衔接
处罚量刑偏轻
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修订《刑法》建议
乍配调沤城确奎樟雇离位暂贯襄秘入悯付江位啸驻坝史墟饺壳逻鄂锰错形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
重大事故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
蓄蜗吴艾汰咒俭赦罢甄共咖猎成山丁瓜钩媳锚潭坦伶净宏琳应观玲驳韶缕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与技术人员
生产作业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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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张某系个体电焊包工头,2004年承包了某集体性质船舶修造厂的电焊车间,并与船厂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上缴一定数量的承包费,该修造厂的所有电焊业务全部由张某承揽,电焊业务收费由张某和修船客户双方协商决定,因电焊操作而发生事故的,由张某负责。
2004年7月某日,一柴油运输船因漏水进入该修造厂修理,厂长作为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该船进行严格检查,并查验有关允许修理的合格证件,即把焊接船舱的业务交由张某处理。张某和运输船船主商量好工钱后,亦未检查船舱是否有剩余柴油,即命令手下的4名焊工(两名无焊工操作证)上船动火操作。由于操作不慎,导致电焊火星溅入油舱而引发舱内油蒸汽爆炸,甲板开裂,造成2名焊工当场死亡,另3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厂长?船主?电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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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张某不属于修造厂的“职工”,不构成主体
独立承包了修造厂电焊业务,其与修造厂签定的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张某与修造厂双方地位平等
包工队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不构成主体
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该罪
问题:原刑法134条主体范围过窄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
对大量个体经营户、包工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未能与《安全生产法》衔接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涵盖面更广、提法更科学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该法
“职工”改称“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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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前提条件
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不成立
有关部门未提出事故隐患,不成立
行为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成立
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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