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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调解协会调解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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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荷兰调解协会调解规则
齐广燕译
(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一条定义
本规则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荷兰调解协会:荷兰调解机构基金会,注册地在鹿特丹。
规则:荷兰调解协会调解规则。
秘书处:荷兰调解协会秘书处。
登记簿:登记簿由荷兰调解协会持有,并列出了根据本规则在调解程序中可以提供援助的调解员的名单。
调解:争议双方根据本规则,在一位调解员的帮助下,试图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员签订的相互保证通过调解程序尽最大的努力以解决其中描述的争议的协议。
争议:在调解协议中描述的争议。
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
调解员:主持调解程序并且被列入登记簿里的人。
辅助人:应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或者应调解员的请求并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协助调解的个人或组织。
分开谈话: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与调解员在没有其他的当事人在场时进行的谈话。
第二条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将调解记录下来,并负责保管登记簿。
,秘书处应该享有本规则应当赋予的其他义务和权力。
第三条本规则的适用
本规则应适用于当事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作出保证的调解。
第四条自愿性
任何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提前终止调解程序。
第五条不作承诺
不得强迫当事人遵守他们在调解过程中采取的立场和提出的建议,也不得强迫当事人遵守对调解员或者其他当事人所作出的陈述,除非当事人在十四条所规定的和解协议中同意接受以上内容的约束。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明确地同意遵守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立场、建议和陈述。
第六条隐私
调解员、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以及辅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出席调解,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员希望在调解期间由于秘书的支持他可以利用他所指定的人的帮助时,只有事先保证保守机密,除了调解员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才能参与或者准许参加调解。
第七条机密
,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露调解程序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进展、采取的立场、提出的建议以及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的信息。
,出示,引用或者释义的方式获得的文件,当事人负有不向包括法官,仲裁员在内的其他第三方批露、引用、依据,解释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援引这些文件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或者可能已经在调解程序之外取得了该文件,则上述义务可以被免除。
该条所指文件还包括:备忘录、笔记、会议记录等等,以及其他资料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和电脑磁盘。

、辅助人以及参加调解的其他人有关案件事实、文件材料、建议、陈述等内容,也不得要求上述人员作为证人或者用别的方法,以获知有关案件事实、文件材料、建议、陈述等。上述案件事实、文件材料、建议、陈述的范围以最宽泛的含义进行解释,包含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过讨论的所有内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之外获取的内容出外。
,调解员应对出席分别谈话的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其他程序
,则当事人负有义务不就调解中的争议或争议的一部分向对方当事人提起任何法律或其他程序,除非该措施是为了保障权利。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该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调解员和其他当事人。
,其他任何与处于调解中的纠纷或纠纷的一部分有关的程序都应当中止,但为了保护权利而采取的措施除外。在调解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程序性行为,但前述为保障权利采取的措施除外。
第九条责任的免除
荷兰调解协会,荷兰调解协会委员会的成员个人,荷兰调解协会各组成部分的成员个人,荷兰调解协会的雇员,调解员以及调解辅助人,对当事人或参与调解的任何人因调解而产生的任何损害都不承担责任,不论损害是何种性质。这种损害以最宽泛的含义进行解释,
如果第三人主张权利,当事人应对上述涉及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赔偿。
第十条律师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本人不能参加调解程序,应授权代理人参加调解程序,并由代理履行调解框架内的全部必要的法律行为。一经当事人或者调解员要求,代理人的相关权利自然获得。
第十一条调解员的指定
。该指定应当记录在调解协议中。如果调解员接受任命,那么他必须通过共同签署调解协议来证明其接受任命。
,则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书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