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假、哺乳假管理制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初育者,增加产假2个月。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员工产假期满后,享受哺乳假,哺乳假自女职工产假期满至婴儿满1周岁。员工上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假期满后必须正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