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战略合作协议
2012年5月
甲方: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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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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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作基础
为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探索物流企业与银行间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业务合作领域
(一)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
包括第三方以乙方出具的仓单作权利质押向甲方申请的授信担保业务和第三方以乙方监管的仓储货物作动产质押向甲方申请的授信担保业务。
(二)资源共享及市场开发
双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将各自拥有的客户优先向对方推荐进行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以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进行联动营销和联合市场开发。
第三条主要业务合作模式
(一)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乙方监管的质物可以提取,但不得置换。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是债务人(出质人)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无《提货通知书》或《提货通知书》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乙方不得为债务人(出质人)办理提货。
乙方监管的质物可以提取和置换。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是债务人(出质人)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债务人(出质人)每次提货,无论是否在甲方要求的最低货值之上,均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逐笔申请开立《提货通知书》。无《提货通知书》或《提货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不得为债务人(出质人)办理提货。
乙方监管的质物可以提取和置换。乙方监管的质物超出甲方向债务人(出质人)发出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的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的,超出部分的监管物,债务人(出质人)可以自行向乙方办理提货手续,不需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债务人(出质人)要求提取《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的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内的质物时,
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是债务人(出质人)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无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或《提货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不得为债务人(出质人)办理提货。
(二)权利质押监管业务
仓单质押。是指客户以乙方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甲方对其提供融资授信。乙方为仓单的出单人,对仓单项下商品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客户提货时,需要在甲方存入用于部分还款(部分提货时)或全部还款(全部提货时)的保证金(即还款赎单),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办理提货,乙方凭甲方指示办理提货。
(三))其他业务模式
今后双方认可的创新业务合作方式下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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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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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授权下属公司因质押监管中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检查、查询,及时办理质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