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方提出的未做修改的)
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四川省新都县铜线厂
地址:新都镇新广路16号
联系方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合作开发新都县铜线厂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地块块目前现状
地理位置:新都区宝光大道北段34号。
总用地面积:约18亩。
其他:该地块为铜线厂厂区,目前地块内有少量建筑物及构筑物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
甲方以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人民币5000万元)入股,作为项目合作股本金,负责牵头组建项目部,委派项目部经理、会计等工作。若开发过程中上述资金不能够满足开发需要,需甲方继续投入资金开发,保证项目顺利开发。
甲方借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人民币500万元)给乙方用于该地块的拆迁事宜,利息按年利息15%计付。乙方须保证该笔款项为专款专用。
甲方负责借给乙方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元整(1420万元),用于该宗地变更为开发建设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乙方须保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高于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万元整(1420万元),并且保证该笔款项为专款专用。
甲方负责支付办理土地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手续费及相关部门所涉及相关费用。
甲方负责在项目开发过程的所有费用,包括报批、报建、项目建设等相关开发费用。
甲方同意对原铜线厂内的职工住房6300平方米,实行拆一还一,即按每户拆迁面积进行补偿,补偿面积超过每户拆迁面积的,由每户按市场销售价格补足差额。
待项目销售80%时,甲方可提取股本金(包括上述甲方支付的成本款项)。
第三条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该地块——原铜线厂职工的所有安置工作及费用,负责地块内建筑物的拆迁,整理为可开发用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原铜线厂的遗留问题或债务纠纷等因素拖延项目的工作推进,或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乙方负责协调政府关系,将地块变性为居住商业混合用地,办理新国土证。地块变性过程中,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甲方借给乙方。乙方须保证取得新国土证地块面积不得低于18亩。
甲方在借给乙方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万元整(人民币1420万元)之日起,乙方保证30日内,完成办理新土地证。取得新国土证之日起30日内,乙方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甲方。
甲方取得新国土证之日起,乙方保证30日内,完成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
取得新国土证后,乙方负责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筑密度不低于25%;建筑高度不低于60米。
在项目开发过程,乙方负责疏通关系,办理报批、报建等相关开发手续。
乙方以土地入股,按甲方取得新国土证的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