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办学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办学形式:日托;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出席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