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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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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8/11/3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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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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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