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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buhouhui915 2018/11/3 文件大小:1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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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5 年 5 月 27 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
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特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
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学校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并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 辆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 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摩托车使用
年限不超过 10 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二)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车辆进出道路出入口或者从道路外进入道路的, 应当减速慢行, 让道路内正常行
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二) 驾驶客运车辆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除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站点外,禁止在客运
站场以外的道路上、下客;
(三) 禁止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
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 80 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
高时速不超过 50 公里。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高速竞逐、飚车和非法赛车;
(二)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
(四)驾驶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
(五) 驾驶经济特区外号牌的微型载客、 微型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进入经济
特区内行驶;
(六) 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驾驶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八)驾驶摩托车搭载不戴安全头盔、侧坐